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可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8-28开开财税导读: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按规定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未申报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预扣预缴。对公告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与已扣缴税额有差异的,应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比照本公告执行。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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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载)|发布日期:2026-08-28
官方原文: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8/28/art_23636_1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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