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控生产企业数量,强化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管理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9-17开开财税导读: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26〕26号),围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环节提出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突出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推动产品质量升级和标准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生产环节。各有关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烟花爆竹产业政策,严控生产企业数量;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许可;建立并落实生产企业淘汰退出机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发布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禁用药物指导目录,加快淘汰“双响”、“火箭”、“摔炮”等燃放轨迹不可控、安全风险高的产品;严禁生产“鱼雷”、“驱鸟弹”、“烟雾弹”等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严禁委托或接受委托代加工产品。
三、储存与经营环节。强化企业化工原材料库、危险品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库储存安全风险管控,严禁擅自改变设计用途、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存、超量储存、超高堆放或堵塞通道,危险品中转库储存药量不得超过2天生产用量。经营布点规划方面,在允许燃放区域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不得在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布设零售店(点),元旦至元宵节期间可适当增设临时零售点;严禁生产企业直接向零售店(点)或个人销售,严禁批发企业向其他批发企业或直接向个人销售;严禁“下店上宅”、店内有明火和超量储存、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四、流向与网络信息管理。对烟花爆竹及其生产用黑火药、引火线、退役发射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实现许可资质、买卖合同、道路运输、产品流向、企业库存等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关联;严禁向零售店(点)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个人发布烟花爆竹网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烟花爆竹违规内容信息。
五、运输与寄递环节。严格爆炸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督促企业使用厢式专用车辆或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运输结束后,收货人应于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严禁“一证多运”;严禁零担货运企业承运烟花爆竹,严禁网络货运企业发布烟花爆竹运输订单;严禁烟花爆竹进入寄递渠道,寄递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
六、燃放环节。各地区要依法合理确定允许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拟调整燃放政策地区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并制定配套安全管控措施。严格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
七、产品质量与标准。依法开展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及时依法依规公示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严禁生产经营超药量、超规格或加装超大隔板、垫板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严禁伪造产地或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依法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等存在主观恶意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提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相关企业,以及提供仓储、物流、寄递服务的企业,需对照意见自查资质、流向登记与安全管理措施;零售经营者应关注当地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条件,拟调整燃放政策的地区政策发布须有至少3个月的提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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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26-09-17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9/content_70813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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