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印发:境内外上市企业2027年起执行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8-05开开财税导读: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修订旨在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明确了“基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可比期间比较数据)与附注的关系,并强化了持续经营评价、权责发生制、列报一致性等基本要求。执行时间分三档:境内外同时上市及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境外上市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财会〔2026〕11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年1月26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点摘录: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其中,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报表(含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称为基本财务报表;附注是对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开开财税提示:会计准则的修订会直接影响企业报表格式、附注披露内容以及财务软件的取数逻辑,建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尤其是2029年、2030年才执行的非上市企业)提前与代理记账/财务人员沟通,评估提前执行或按期执行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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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日期:2026-08-05
官方原文: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8/t20260805_39949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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