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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公布:事故分为四级,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8-30

开开财税导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845号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对事故等级划分、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作出规范。


一、适用范围与事故等级

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根据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条例附表列示;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因此类故障导致减供负荷或者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主体责任与事故报告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电力调度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设备设施损坏与停运、减供负荷、停电范围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与控制情况等。

三、应急处置与调查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应当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生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并依照本条例调查处理。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开开财税提示:用电企业与厂区、园区运营方应关注应急预案备案与演练要求,电力设施相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税前扣除和会计核算上的凭证管理,建议按项目单独归集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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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2026-08-30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9/content_7080190.htm

本文由开开财税整理,政策口径以官方原文为准;如需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等业务,欢迎联系开开财税(咨询电话 1891556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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